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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留指紋 被當成竊賊

2005/07/25 06:00

〔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大安分局偵辦一件住宅竊盜案,屋中採獲4枚可疑指紋,比對與一名蔡姓男子相符,蔡某指他4年前曾往裝設鐵窗,必是那時所留,警方仍函請檢方偵辦。

警方說,今年3月11日晚間,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一名張姓被害人住所,遭宵小闖空門侵入行竊,小偷在被害人屋內搜括,偷走筆記型電腦、心形金項鍊等價值5萬多元物品。

被害人返家發現遭竊,向轄區台北市警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報案,警方指派刑事組鑑識人員趕赴採證,鑑識人員於屋內大門門框等處共採獲4枚可疑指紋,送往刑事局比對,並依比對結果,鎖定擔任裝潢工人的29歲蔡姓男子涉有重嫌。

日前,警方傳訊蔡姓男子到案說明,蔡某在警局大聲喊冤,表示他4年前曾到過被害人家中裝設鐵窗,指紋應該是當年留下的「紀念品」,警方找來當時承包這個裝潢工作的包商,結果證實蔡某確曾赴被害人家中工作,所言非虛。

警方過濾蔡某背景,發現他沒有犯罪前科紀錄,依專業經驗判斷,蔡姓男子的指紋確有可能是4年前至被害人住所裝鐵窗時留在現場。但警方不敢就此認定蔡嫌完全無涉本案,只好移送請檢察官定奪。


指紋保存期 最久30年

記者邱俊福╱特稿

指紋,常是警方破案的重要關鍵,但現場採獲的指紋,只能證實某人曾出現案發現場、某人曾碰觸證物,且指紋能保存長達30年,而無法辨識它遺留現場的時間,故採獲現場指紋時,仍須配合其他佐證,才不會冤枉好人。

蔡姓裝設鐵窗工人捲入的竊案,因採獲的指紋位於大門門框,此處是工人很有可能觸及的位置,故難就此判定蔡姓工人涉竊案。以往,也有類似這種有「合理解釋」的現場指紋案例。

91年10月間,台北市有1戶張姓民宅遭竊,警方在鋁窗採獲1枚指紋,經比對和蘇姓鋁窗工人相符,案經移送檢方起訴後,蘇某向法官說,曾於1年半前至被害人家中裝設鋁門窗,才會留下指紋。但一審法官依加重竊盜罪判他徒刑一年。

蘇某上訴後,高院承審法官函詢刑事局獲得的答案是,國外曾有指紋現場保存長達30年的例子,高院法官改判蘇某無罪確定。

去年台中縣某民意代表住處遭竊,警方在現場的茶葉罐採獲一枚指紋,經比對為簡姓慣竊所有,以為破案了,一查卻發現簡某案發時人還在獄中服刑,怎麼可能穿牆出獄行竊?

後來謎底揭開,原來簡姓慣竊服刑期間,在獄中工廠作業時從事茶葉罐代工,在罐中留下指紋,這罐茶葉後來輾轉賣到台中縣某民代手上,並於竊案發生後被採到簡某的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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