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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通姦 判刑半年賠百萬

2008/10/03 05:30

〔記者楊國文、魏怡嘉/台北報導〕北部某醫院急診部鄭姓醫師劈腿,與婚外情許姓女子在自己住處和台灣各地嘿咻,妻子楊女訴請離婚獲准,並提起民事賠償1000萬元,鄭某表示自己收入有限,反而楊女有上千萬存款,士林地院法官昨天判決鄭某賠償妻子100萬元。

鄭姓醫生昨未上班,院方一直聯絡不上,無法對此事做出回應。

元配求償千萬

楊女主張,93年10月和鄭結婚,鄭從94年6月至95年9月底為止,先後與許姓女子在北市北投區明德路住處、宜蘭、花蓮、台東、墾丁等地旅館通姦,她因身心受創向鄭提出刑事告訴,鄭已被判刑6月。

楊女也主張,婚後將重心寄託家庭,但鄭違反婚姻契約,與人發生姦情,整件事並非她的過失,而她無任何收入,鄭則年收入豐厚,向鄭求償1000萬元精神損害等賠償。

鄭坦承通姦,表示與楊女是相親結婚,兩人無深厚感情基礎,常意見不合,兩人因溝通不良,他受不了楊女,才曾於94年3月31日離家。

鄭說,任職醫師5年,每月薪資8萬多元,經濟情況並非富裕,現仍負債中,楊女存款應有上千萬元,故請求法官駁回楊女的賠償要求。

法官認為,鄭承認通姦事實,及民事判決離婚確定,楊女主張權益受損部分應可採信,兩人相親後約半年結婚,婚後約8個月鄭就與人通姦,應負賠償責任,但考量鄭的經濟狀況,求償1000萬元過多,故判賠100萬元;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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