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殺子女後 輕生獨活 司法多不同情 曾重判無期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簡姓中國配偶二日帶著十歲及八歲女兒到新北市碧潭,騙二名女兒下水拍照,放手讓二女滅頂後自己游回岸上。近期司法實務上,父母欲輕生,卻把小孩當成所有物一起帶走、甚至先殺子女自己獨活的案件,雖是一場悲劇,但司法大都不同情大人,認為傷害、犧牲孩子不僅錯誤、甚至是極其惡劣的犯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重判,例如一名有經濟壓力、又與同住家人吵架的吳姓女子,把七歲女兒及六歲兒子帶至旅館殺害,自己輕生獲救;一審法院認為她泯滅人性,判處死刑,二審改判無期徒刑,全案獲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稱愛小孩卻不給活 一度判死
該起案例發生在二○二○年,住在新北市的吳女把孩子帶到旅館,先拿枕頭試圖悶死子女,兩童掙扎吳女才停手;兩天後,吳女又下藥迷昏子女,再將他們活活勒死,傳訊前夫「我走了,去陪孩子們了…」她則輕生獲救。
一審法院認為吳女僅為宣洩心中對生活狀況的不滿,不顧子女哭泣反抗,片面決定結束他們的生命,輕賤生命,且殺人方式殘忍判死;吳女上訴後數度聲淚俱下,稱很愛子女且後悔,二審以她殺害子女時受憂鬱症所苦、有教化可能等由,改判無期徒刑。
殺兒童是極惡劣犯行
另一起案例發生在二○二二年,欲輕生的許姓女子,先拿枕頭悶死六歲兒子後,自己輕生獲救,全案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許女的律師團主張她遭逢親人過世、婚姻失敗、負債又失業等打擊,重度憂鬱症發作,因不信任前夫與娘家、不忍小孩獨活才帶走小孩;一、二審法院均判許女十六年五個月徒刑。
實務上殺害子女獲輕判的案例較少,其中二○二一年王姓新手媽媽悶死兩月大兒子後輕生未遂,一審法院法官主要是考量王女罹患產後憂鬱症,病情嚴重,致犯案時辨識能力降低,加上自首且獲丈夫原諒,才予以輕判三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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