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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三讀/聲請回復原狀等期間 延為10日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

2023/04/19 05:30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聲請回復原狀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準抗告)期間,由現行的五日,均延長為十日,確保聲請人得以充分行使權利;並配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十五條文,以利實務運作。

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六日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一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當時說明,這項修法是為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為充分。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亦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回復原狀期間為五日,相較於「民事訴訟法」第一六四條第一項所定聲請回復原狀期間十日,應屬過短。

蔡碧仲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一六條第三項規定,有關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的期間為五日,相較於民事訴訟法第四八五條第二項、第四八七條所定對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的期間十日,亦屬過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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