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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供桌1顆火龍果 「其餘6顆沒拿」判免刑

白男偷了基隆宮廟供桌上一顆火龍果裹腹,基隆地院認為犯罪情節輕微,情堪憫恕,依此判白男免刑。(資料照)

白男偷了基隆宮廟供桌上一顆火龍果裹腹,基隆地院認為犯罪情節輕微,情堪憫恕,依此判白男免刑。(資料照)

2022/12/11 05:3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白姓男子肚子餓偷了基隆宮廟供桌上一顆火龍果裹腹,宮廟負責人提告,白男被依竊盜罪起訴,基隆地院審理認為,白男是因飢餓才偷供桌上一顆火龍果食用,盤內其餘六顆都沒拿,審酌火龍果一顆價值約七十元,價值不高,且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情節輕微,情堪憫恕,依此判白男免刑。

判決書指出,白姓男子今年七月在基隆市中正區一間宮廟,見宮內供桌上擺放一盤水果盤,他偷拿盤內一顆火龍果,帶走食用。宮廟負責人事後發現盤內少了一顆火龍果報警,警方循線查獲居無定所的六十七歲白男,將他移送法辦,檢方調查時,白男坦承犯行,被依竊盜罪起訴。

法官施添寶審理認為,白男偷火龍果時,水果盤內還有六顆水果,並未整盤偷走,其餘六顆仍在供桌上,白男只偷一顆火龍果,可見不是貪心不足之輩,實因受貧窮所苦。

再說,我國民間信仰的供品是信徒所有,信徒將供品供給神明享用,供品屬該神明享用之物;當神明看到白男居無定所,又飢餓困頓,基於救難濟急,施捨一顆火龍果供白男果腹維生,神明還可以享用其餘六顆水果,陽陰兩相宜。

法官並認為,白男接受警詢時,自認偷水果的行為不對,有悔改之意,因此依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考量白男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後,認定白男竊得的一顆火龍果,價值甚低僅七十元,審酌施比受更有福等情節,其犯罪情堪憫恕,但即使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規定依法酌減其刑,仍嫌過重,因而判白男免刑。

法界︰免刑並非無罪

伯衡法律事務所執行長陳宗豪律師指出,免刑並非無罪,而是「免除其刑」。司法實務上,免刑的門檻極高,須符合犯罪情節輕微,且情堪憫恕要件,才可獲判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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