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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恐龍法官屬言論自由 結合潑水貶抑人格判刑

劉男開庭時辱罵「恐龍法官」又朝法官潑水,當庭被逮捕移送法辦。(資料照)

劉男開庭時辱罵「恐龍法官」又朝法官潑水,當庭被逮捕移送法辦。(資料照)

2022/06/26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劉姓男子不滿法官的判決,當庭潑水並痛罵「恐龍法官」,被依侮辱公務員罪判刑二月。對此,律師林柏宏表示,劉男是因言詞外加潑水動作,經綜合評價後呈現侮辱含意,若是一般民眾評論法官判決時,主觀評價為「恐龍法官」,應屬言論自由範疇,難以僅憑此四字就被入罪。

林柏宏指出,劉男在法官開庭執行職務時,當場批評「恐龍法官在欺壓百姓」,並朝法官潑水,屬針對法官個人所做的指摘,而非評論,整段接續行為經法律評價後,則可能達到貶抑法官人格的地步,因而被判刑。

媒體與民眾也經常以「恐龍法官」針砭判決不接地氣的法官,是否也可能誤觸法網?林柏宏分析,法官的判決、法律見解、開庭態度、職務行為等,皆屬可受公評之事,媒體若只是以法官這些判決與言行為評論標的,而評以「恐龍法官」,並不是單純謾罵,也不是惡意污衊法官的人格,應受憲法的言論自由保障,不構成侮辱公務員或妨害名譽罪。

律師陳宗豪也認為,劉男被判有罪,主要仍與潑水有關,法官當時正在執行職務,屬公開場合,劉男當庭批評「恐龍法官」,種種言行相加才會被判刑。但他強調,「恐龍」二字是否構成侮辱之詞?仍待司法實務發展。

陳宗豪表示,常有法官因為判決悖離民情,而被民眾評為恐龍,但不曾聽到民眾因此而挨告誹謗或侮辱,主因是法官所做的任何職務決定,都必須接受外界的檢視與公評,容忍值須比老百姓還高,公眾人物亦然。

陳宗豪直言,侮辱公務員罪是刑度一年以下的輕罪,法官卻未輕判劉拘役或罰金,反而判處二月有期徒刑,算是「重判」,相信劉男應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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