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追訴時效3度修法延長/貪污罪想免訴 新制變40年
2022/05/15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中國農民銀行(已併入合作金庫銀行)東港分行前襄理吳俊男,監守自盜後潛逃中國,至今年三月間因追訴期滿獲判免訴;由於吳是被依貪污罪起訴,最重刑度只能處無期徒刑,且未發生死亡結果,無法適用二○一九年修正通過的追訴權時效新制,只能眼睜睜看著他全身而退。
吳俊男是在一九九六年犯案,期間歷經三次追訴時效的相關修法階段。二○○五年以前,刑法第八十條的追訴期設計,對於本刑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時效至多二十年,但若被告落跑,可增加四分之一,最多二十五年。
二○○五年到二○一九年間,立法院修法將追訴期時效拉長至三十年,通緝未到案者,最多可延長至三十七年半。
二○一九年立院再次修正刑法第八十條,參考德、日、奧、義、丹麥等國立法例,將殺人或造成被害人死亡(例如傷害致死)等侵害生命法益的重罪,排除適用追訴權時效限制,在三十年追訴期條款的後段新增但書「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殺人、害命可永久追訴
特別的是,為了讓一九九六年劉邦友血案、彭婉如命案也有機會適用新制,刑法施行法也新增八之二條「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換言之,由於這兩案都發生未滿三十年,適用新制,可永久追訴。
至於吳俊男,觸犯的是貪污罪,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依二○○五年舊法,追訴期為二十五年,因未發生死亡結果,不適用「永久追訴」新制規定,讓他得以逃過法律制裁。
若吳的犯行發生在二○一九年之後,依據新制,不僅追訴期長達三十年,同年也修法變更「通緝未到案」的時效計算方式,從四分之一延長到三分之一,追訴期將長達四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