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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潛金庫盜走8千多萬現金 銀行襄理逃過25年追訴期

前中國農民銀行東港分行襄理吳俊男(小圖,取自調查局網頁)二十五年前潛入金庫盜走八千多萬元,農銀十多年前已併入合庫(大圖,記者陳彥廷攝)。

前中國農民銀行東港分行襄理吳俊男(小圖,取自調查局網頁)二十五年前潛入金庫盜走八千多萬元,農銀十多年前已併入合庫(大圖,記者陳彥廷攝)。

2022/05/15 05:3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前中國農民銀行襄理吳俊男,一九九六年間盜走金庫內八千二百多萬現金及近五萬美元潛逃中國,發布通緝後無法追緝到案,犯行至今已超過法定的二十五年追訴權,屏東地院依法諭知免訴,這位捲款潛逃的重大金融罪犯得以逍遙法外。

十天後逃中國 犯行才曝光

一九九五年起在中國農民銀行(已併入合作金庫銀行)東港分行擔任襄理的吳俊男,因在外欠債,竟利用負責該分行安全防護業務機會監守自盜,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農曆春節銀行停止營業前,潛入金庫破壞監視器、計時器及庫柵等設備,搬走現金八千二百三十五萬三百元及美鈔四萬九千九百元。

吳俊男盜走公款後,將二千四百七十八萬一千五百元分別匯入友人及親戚的帳戶還債,十天後搭機到澳門,再轉往中國;分行安管人員發覺金庫遭破壞時,吳已經出境,檢警雖追回吳用於還債的二千多萬元,但有近六千萬元追不回來。

依當年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刑責為十年以上徒刑至無期徒刑,但吳男潛逃後宛如人間蒸發,迄今已逾二十五年,仍然音訊全無。

匯二千四百萬還債 被追回

屏東地院表示,依二○○五年二月二日修正前的刑法規定,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因通緝加計四分之一,合計為二十五年;本案檢方從偵查到發布通緝,追訴權時效至今年三月二十日,因未追緝到案,因此諭知吳男免訴。

據了解,吳犯案當天為週六,當年公務機關週六只上半天班,吳男利用下午到晚間時段,潛入金庫破壞保安系統,隔天週日為除夕,放完年假後於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三、二十四及二十六日,陸續將部份贓款匯出。再於同月二十七日(週二)早上搭機前往澳門;檢警事後調查發現,吳男案發當時至少進出金庫五次,銀行金融控管出現嚴重疏失,致讓吳男輕易得逞。

中國農民銀行曾經是早年的四大銀行之一,現已併入合作金庫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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