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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補漏修法管控 廢大旺號投資經營許可

檢調及移民署等相關單位進入大旺號搜索。 (讀者提供)

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承諾提升漁工人權。 (遠洋漁業青年聯誼會提供)

檢調及移民署等相關單位進入大旺號搜索。 (讀者提供) 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承諾提升漁工人權。 (遠洋漁業青年聯誼會提供)

2022/04/21 05:30

〔記者洪定宏/高雄報導〕台灣人投資經營的萬那杜籍「大旺號」遠洋漁船涉強迫勞動及虐待外籍漁工,檢方指淪為勞工人權保障的「法外孤島」,漁業署表示,二○二一年六月,修正發布「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經營者涉及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的外籍漁船,不得進入我國港口,另已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第六條,廢止「大旺號」經營者的投資經營許可,與「大旺號」同一經營者的其他漁船,也不得進入我國港口,此舉有助管制違反勞動人權的「權宜船」。

同一經營者其他漁船不得進我國港口

換句話說,雖然「權宜船」是註冊外國的船隻,但經營者是台灣船東,只要被檢舉的船隻進入台灣港口,漁業署就會同司法單位登船調查;如果被外國查獲,漁業署就禁止進入台灣港口,且連坐到同一經營者的其他船隻。

漁業署指出,「大旺號」被美國列入暫扣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簡稱WRO)名單後,曾在台灣修法過程申請進入我國港口。當時基於調查蒐證必要,同意該船進港,並訪談船員釐清,檢方也完成蒐證,成為檢方起訴的重要依據。

漁業署重申,政府與國際間所有關心重視人權的國家理念一致,堅定守護漁業勞動權益,無論國籍或外國籍漁船,都不容許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情形,將透過修法規範勞動條件及進入我國港口,必須接受聯合檢查等方式,強化國人投資經營外籍漁船的勞動條件,也將加強輔導投資經營外籍漁船的國人遵守國內與國際規範,提升外籍船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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