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檢准才可酒測驗血、禁驗毒
駕駛自撞 警不得強制驗血 警署:配合辦理
〔記者吳政峰、邱俊福/台北報導〕憲法法庭第一號判決,宣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五條中的「駕駛自撞一律由警方強制驗血」規定,違反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大法官進一步闡明,未來警察除非聞到酒味等具體事證,且取得檢察官許可,才能對駕駛採血酒測;此外,判決也禁止對自撞的駕駛驗毒。
駕駛人肇事未釀死傷,若拒絕或無法接受酒測吹氣檢驗,依現行規定,警方應委請醫院或檢驗機構,強制採驗肇事者體內的血液酒精濃度,並檢測有無毒品反應,了解有無毒駕。
但第一號判決廿五日出爐後,警方未來遇到自撞案件,必須要在合理性與必要性(聞到酒味或有蛇行等公共危險犯罪事證)時,且取得檢察官許可的情況下,才能對肇事駕駛進行強制驗血,否則不得任意採驗。
大法官說明,對於發現已發生或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時,警察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攔停並要求駕駛「接受酒測」,顯示法律只授權員警臨檢「酒測」,並不包含毒品反應測試(例如驗尿)。
大法官認為,道交條例規定的「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部分,已逾越駕駛人應配合員警酒測的義務,過度侵犯身體權,違反比例原則。換句話說,大法官要求警方未來臨檢或處理自撞案件,只能酒測,不能驗毒;但如果發現毒駕疑慮,比如查到駕駛身上有毒品、身上有施用毒品味道等情,可依毒品罪報請檢察官強制驗血。
警政署對此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將配合交通部修法作業,研修相關採證程序,以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民權益。警政署說,昨已通令各警察機關,即日起依判決所附「汽(機)車駕駛人肇事警署:配合辦理交通事故)酒測處理作業程序」向地檢署申請核發鑒定許可書,以符合取證程序。其他事故,包括一般臨檢、肇事致人死傷,仍依既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