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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死6人湯景華逃死定讞 最高檢非常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仍認為直接故意殺人才可判死
,湯景華逃死案非常上訴被駁回。
(資料照)

最高法院仍認為直接故意殺人才可判死 ,湯景華逃死案非常上訴被駁回。 (資料照)

2021/12/17 05:30

最高檢︰參考美日見解上訴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男子湯景華四年前深夜縱火焚燒騎樓機車,害死和他有官司怨隙的翁姓男子一家六口,法院歷審從一審至更二審,四度依殺人罪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今年七月認定不確定殺人故意(間接故意)不符人權兩公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撤銷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定讞;最高檢察署認為,最高院誤解人權兩公約意涵,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仍認為,直接故意殺人才構成情節最重大之罪,昨駁回非常上訴。

最高院︰直接故意殺人才判死

對於湯景華逃死案,檢察總長江惠民提非常上訴指出,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對應至我國刑法,不應排除間接故意殺人,參考同樣保留死刑的美國與日本判決見解,間接故意罪責未必比直接故意輕微,應仍可判死刑,最高院判決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昨認為,我國刑法間接故意的不法與罪責內涵,顯然比直接故意輕,惡性有輕重之別,量刑上即應有差別,尤其涉及死刑案件,若犯意出於間接故意,相較於直接故意殺人,自非情節最重大之罪,死刑應限於直接故意殺人,才不會輕重失衡,定讞判決依此見解量刑,並未違背法令。

最高院指出,我國刑法採歐洲大陸法制,死刑採最嚴格限制與最特殊情況,限縮於直接故意殺人,最高檢引用英美法系概念套用於公政公約,有欠允當,故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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