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小35歲女音樂家/徐立德掰了黃昏戀 更一審勝訴准離
更一審判准前總統府資政徐立德(左)與女 音樂家陳怡伶(右)離婚,還可上訴。 (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高齡九十歲的總統府前資政徐立德,八年前黃昏之戀再婚,娶小他卅五歲的女音樂家陳怡伶,但婚後不到三年即分居,徐隔年以「價值觀差異」等由訴請離婚,一審判徐敗訴,徐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兩人分居三年多甚少互動,婚姻無回復希望,改判准離;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徐和陳女婚姻已發生破綻、難以維持,且兩人有責程度相同,昨仍判准離。
以「價值觀差異」訴離 可上訴
徐的元配劉勤生二○○九年過世,徐二○一三年六月與當時四十七歲的陳女結婚,開啟第二春,但徐婚後三年訴請離婚。
徐主張,和陳女生活習慣、價值觀不同,二○一五年搬離和兒子同住,兩人分居;二○一六年八月,陳女與其父母發生糾紛,陳女多次怪罪他,並主動提離婚,同年十二月陳女婚前私事遭她父母披露後,陳女曾自我傷害,以此對他情緒勒索,他已年老,難以承受,陳女也沒有維持婚姻的意願,因此訴請離婚。
台北地院認定尚未構成無法維持婚姻的事由,判徐敗訴。徐上訴後,陳女認為兩人雖有爭執,但沒嚴重到離婚的地步。
高等法院綜合認定,分居期間陳女未理性溝通,徐也未體諒和支持她,皆無努力修補婚姻意願,判准離婚。陳女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於今年一月廢棄發回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審理認為,徐先行離家,造成婚姻破綻,固然有責在先,但兩造均未積極挽回婚姻,且因個人因素,以消極、負面的態度處理婚姻,導致婚姻裂痕加深,破綻更加擴大,雙方均負有相同程度的責任,判准徐和陳女離婚。還可上訴。
徐立德歷任財政部長、經濟部長、經建會主委、行政院副院長、總統府資政等要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