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利器將被繳械?強制工作合憲 恐翻盤
2017年修法把詐團納入組織犯罪,可命成員強制工 作3年。圖為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 (資料照) 大法官將再度解釋強制工作合憲性。(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姚岳宏/台北報導〕大法官昨對罪犯「強制工作」合憲與否召開言詞辯論庭,首當其衝的就是二○一七年才納入強制工作的詐騙集團案件,雖然大法官二○○一年曾對此制做成合憲性解釋,但本屆大法官再度拿出來討論,加上與會學者多有疑慮,外界認為極可能宣告違憲,成為合憲又翻盤變更前人解釋的史上第七案。
恐成史上變更合憲第七案
由於當年就是基於詐欺案被告往往判刑不重,難收刑罰嚇阻之效,加上詐團犯行日益猖獗,才修法將詐騙集團適用於組織犯罪條例的強制工作範圍,一旦宣告違憲,檢警等執法機關憂心恐助長詐團氣焰。解釋文預計二個月內公布。
檢警等憂心助長詐團氣焰
本案聲請人有最高法院刑一庭、台東地院法官蔡政晏及其他受處分人共三十四案,他們主張刑法第九十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盜贓條例第三條等三項規定,要求慣竊或組織罪等犯人強制工作,違反人性尊嚴、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有重複處罰、侵害人身自由等。
蔡政晏表示,不分犯罪情節輕重,一律工作三年,違反比例原則;到庭鑑定的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持相同見解。林鈺雄說,受處分人執行的工作方式,若沒有跟一般受刑人做出明顯區別,也可能違反區隔原則與一罪不二罰;受處分人若不服強制工作,卻無法依刑事訴訟法提起救濟,也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本案聲請人共三十四案
聲請人的律師王炳人說,他的當事人是一名遊覽車業老闆,根本不用習得一技之長再出獄謀生,相關規定侵害人性尊嚴。
恐違比例原則與一罪不二罰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表示,強制工作確實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與一罪不二罰,但對受處分人的程序性保障,刑事訴訟法規範已足夠保障聲明異議、陳述意見等權利。
強制工作對象每年約百人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表示,強制工作對象每年約百人,除讓受處分人養成工作習慣,也為培養自律觀念,且有機會折抵或免除刑期;如宣告違憲,民眾會要求立委提高地板刑期,不一定是好事。詐團過去只能用詐欺論罪,刑度多落在一年,修法後可命成員強制工作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