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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法拍害民拆屋 不服國賠屏院上訴再敗

不服國賠案屏東地院會再上訴。(資料照)

不服國賠案屏東地院會再上訴。(資料照)

2020/07/03 05:3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法院作業烏龍,害人民財產損失,不服國賠提上訴又敗!潘姓女子購買屏東地院拍賣的土地,興建冷凍廠房,卻被迫拆屋還地,憤而請求國賠,橋頭地院認為屏東地院執行強制拍賣有疏失,判決賠償678萬元,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仍認定屏院害民財損有過失,不過計算金額後判決賠償458萬元。

二審︰害民財損有過失

2008年台糖公司以鄭姓女子積欠土地使用補償費,向屏東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取得債權憑證後,進而查封拍賣她位於萬丹鄉200多平方公尺土地,潘女隔年以282萬元拍定,再花費600多萬元興建2層樓冷凍廠房。

鄭女獲悉土地被法拍,發現屏院通知拍賣程序有瑕疵,承辦人員把支付命令寄到她的戶籍地屏東縣潮州鎮,該址無人收受,於是寄存送達潮州警分局光華派出所,卻未送至她住所地,送達不合法,打官司要討土地。

鄭女官司於2011年獲勝訴定讞,潘女因此被迫拆屋還地,僅拿回土地款282萬元,她不甘心拆廠房等重大財損,向橋頭地院遞交起訴狀,要求屏東地院和台糖連帶國賠近700萬元。屏東地院稱,陳報鄭女住居所是台糖的義務,與法院無關,否認有疏失。橋頭地院認為,屏院通知台糖提出鄭女最新戶籍謄本,台糖依指示行事,無故意或過失;但當支付命令無法送達,屏院除命台糖公司陳報戶籍謄本確認,應再要求其查報有無鄭女其他可能送達處所,避免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而無效,但承辦人員僅命台糖提出鄭女最新戶籍謄本,有過失。

屏東地院還要再上訴

屏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合議庭調查,台糖聲請支付命令的資料,包括台糖與鄭女租約、本票、繳費通知書等,均有鄭女住處地址,承辦人員竟未發現,顯有過失;不過據鑑定報告,潘女拆屋損失為458萬元,依此判決賠償458萬;屏東地院會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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