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警外遇行為違紀 仍會被懲處
2020/06/22 05:30
〔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基隆黃姓警員扯上不倫戀,他雖然因為「通姦除罪化」被法院諭知免訴,但他因為違反「警察人員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處理要點」,仍可能面臨懲處。一名督察組長說,通姦除罪化是指通姦不再有刑事責任,但警察是紀律部隊,警界同仁仍需要遵守相關規定,若出現「違紀行為」仍會被懲處。
這名督察組長說,依據「警察人員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處理要點」,內容訂出不正常感情交往分4個等級,分別是「不正常交往」、「於非公眾場合同處一室」、「發生性行為」、「同居或生有子女」,處分則依情節,從申誡到記1大過不等。
不過,並非當事員警的配偶提出懷疑,員警就會被懲處。督察組同仁必須要化身「徵信社人員」,根據配偶提供的證據來查證,像是調查同仁下班後行蹤,是否有去找小三,或是其交友、金流等狀況,進一步驗證其配偶所言是否屬實,再決定是否懲處。
一名高階警官說,通姦已除罪化,但在警政署修改相關規定前,警界同仁都仍須遵守相關規定,否則仍會面臨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