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制性交未遂 實務最少判3年半
2020/02/16 05:30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而為性交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也罰,刑度大多為減半。
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除加害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等方式性侵,並有對未滿14歲男女,或是侵入住宅,或攜凶器,或是對精神、身體有缺陷之人等8種情形犯罪,可處7年以上徒刑;未遂也罰。
司法實務上對加重強制性交罪,會判刑7年以上,未遂犯減半則判3年半,若有自首或其他可減刑事由,實務上大多判2年以下。
強制罪則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刑度為3年以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刑度為1年以下。
依上,若司法認定張男犯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減刑後也可能要被判刑1年多至2年,與輕刑度的強制罪(已吸收刑度更輕的無故侵入住宅罪),經減刑和緩刑後的免關免罰,刑度差很大。(記者林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