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A百萬元郵票 想減刑被打臉
2019/12/24 05:30
2審維持原判4年6月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前秘書室主任郭永富,暗槓A走近100萬元的郵票及公務手機等,台中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4年6月,他上訴並稱為此離婚、失去公務員職務,自認「顯可憫恕」聲明減刑或緩刑,台中高分院認為不值得憫恕,維持原判決。
判決書指出,郭永富2013年初至2016年4月擔任交通事件裁決處秘書室主任,該處常以郵票寄送裁決書給車主,郭男伺機A走99萬7040元郵票,其中44萬餘元郵票,以85折賣給不知情店家,得款37萬餘元。
他還以裁決處名義申辦門號,取得市價2萬餘元手機,並在簽呈偽填「申請網路系統設置」,上級核准,他將手機據為己有,月租費共5萬2679元由公帑支付,之後調任交通局交通行政科股長,手機也未移交。
2016年11月,他得知郵票短少恐東窗事發,到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自首,繳還侵吞的郵票及手機。
台中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用財物罪、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論罪,判4年6月,他上訴二審,宣稱因此案離職,喪失公務員職務,妻子不諒解而離婚,已付出相當大代價,聲明法院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給他減刑或緩刑,台中高分院認為,貪污行徑沒有值得憫恕之處,也不符合緩刑要件,維持原判,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