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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務特殊公務員 「勤一休一」違憲

大法官昨做出七八五號解釋,屬勤務特殊的公務員「勤一休一」違憲,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朱智宇(右)到司法院聽取釋憲結果。(記者吳政峰攝)

大法官昨做出七八五號解釋,屬勤務特殊的公務員「勤一休一」違憲,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朱智宇(右)到司法院聽取釋憲結果。(記者吳政峰攝)

2019/11/30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內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等機關人員,屬勤務特殊的公務員,依現行法律規定為「全年無休」,應實施輪休與輪班制度,不過卻出現如消防人員上班廿四小時、休息廿四小時(勤一休一)的現象。大法官昨做出七八五號解釋,指「公務員服務法」等法令中有關服勤、休假、超勤補償等規範不足,未依工作性質因地制宜設定服勤時數合理上限等,違反憲法保障的服公職權及健康權,要求相關機關三年內檢討修正。

未依工作性質因地制宜 保障不足

此外,「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加班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或其他補償,但未對軍警醫消等性質特殊的公務員訂定特別規定,大法官認為這些人超勤未獲適當補償,影響服公職權。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業務性質特殊的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實施休假;「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則規定,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等六大機關為「全年無休」,應實施輪休與輪班制度。大法官認為,以上兩項規定未因地制宜,對業務性質特殊的警消等公務員保障不足,宣告違憲。

違反服公職權健康權 3年內修正

大法官解釋,該兩規定未就性質特殊的輪休、輪班機關,設定任何關於服勤時數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頻率、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規範,違反憲法保障的權利。大法官認為,針對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員,相關機關應於三年內另設合理服勤時數與超勤補償的特別規定。

另行政法院長久以來認為機關若管理措施(如遷調)不當,公務員只能申訴、再申訴,不得興訟,但大法官指出,公務員與服務機關發生公法爭議或權利侵害時,不僅有權提起訴訟,甚至無須申訴就可提告。

本案起於高雄市消防隊員徐國堯與張家偉主張「勤一休一」不合理,二○一二年十月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八小時、職務陞任為組員或科員、給付加班費或准許補休假等要求,遭機關否決,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後,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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