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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華涉嫌接受中共金援發展組織一審無罪 北檢上訴二審

曾任中華婦女聯合會理事長、統促黨前不分區立委候選人何建華,被控收受中國統戰部至少40萬元金援刺探有台獨理念的國人赴中國資料,一審獲判無罪,台北地檢署已提起上訴。(資料照)

曾任中華婦女聯合會理事長、統促黨前不分區立委候選人何建華,被控收受中國統戰部至少40萬元金援刺探有台獨理念的國人赴中國資料,一審獲判無罪,台北地檢署已提起上訴。(資料照)

2024/04/01 09:48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曾任中華婦女聯合會理事長、統促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的何建華,被台北地檢署認定接受中共金援至少40萬元,指示前媒體人、該協會秘書包克明撰寫年度統戰工作報告,涉嫌在台發展組織,依違反國家安全法起訴,台北地院以何雖與上游聯繫,但無法證明有與下游聯繫,不合「發展組織」要件,判何、包2人無罪。北檢認為一審判決違背經驗法則,已上訴二審。

承辦檢察官林達於上訴中提及,原判決不諳國安法發展組織罪之整體構造,適用法律有重大明顯錯誤,另未就發展組織罪集合犯性質加以審認,導致未以行為人全部行為總合觀察。此外,原判決也未就發展組織罪意圖犯性質加以審認,疏漏未進行既、未遂犯之審查,顯有違誤。

上訴書提及,原判決承認起訴書所指全部事實盡皆存在,卻將全部事實刻意分段切割,某段或謂屬於言論自由,另段或謂僅供自己參考,他段又說只是一般活動,某段又說與發展組織不同,各式理由反覆申論如何不能該當「發展組織」的客觀要件,以此判決被告等人無罪,忽視本罪集合犯之整體構造,更拋棄本罪既未遂犯之論駁,認事用法實有重大違誤。

上訴理由還論及,「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之界線在於:任何人縱然在政治上可以主張支持「中國統一」,但其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絕對不可達到「與中共等敵對勢力合謀摧毀我國之國體(民主共和國)及政體(五權分立,立法權、行政權由全國人民普選決定;而非由共產黨黨員決定之共產黨一黨專政)」之程度,否則按照立法者意旨,其行為已對我國「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產生「明顯而立即之危險」,此時當不能再濫用「言論自由」概念濫予保護。

2020年總統、立委大選期間,何建華擔任統促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北檢起訴認定她涉嫌招待中籍配偶赴金門、廈門旅遊,依違反選罷法將何女起訴,不過一、二審均判何女無罪而確定,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追查此案時,發現何女接受中國統戰組織要求,在台擴大發展中籍配偶組織,迎合中國對台情蒐機關及統戰機構的需求行事,涉違反國安法。

北檢於2020年12月起訴指出,何建華透過新黨前立委馮滬祥引薦,接觸到中國對台實施統戰的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2017年5月起,接受北京市台辦調研員王正智的指導,刺探有台獨理念的國人赴中資料,並受中國統戰部轄下單位指示,蒐集法輪功等團體在台活動訊息,以中配回娘家等名義舉辦活動,從事「把台灣38萬陸配凝聚起來」的工作方針,目的是要普查中配情況,並吸引中配返中接受統戰教育,支持「兩岸統一、一國兩制」政策。

北檢指控,何女為了打壓異己,還向中國舉報某副教授是台獨份子,致使原已受聘中國某學院的副教授「被失業」;何女並協助中國蒐報發表台獨言論的時任高雄市議員(現為立委)黃捷的母親在中國賣茶葉等資料。

此外,2019年11月間,何女還受叛逃中國的學者林毅夫之妻陳雲英成立的中國全國台灣同學會副會長黃信瑜指示,擴大渲染總統蔡英文的博士學歷被指造假爭議,何女收3萬人民幣,聯絡「全民拔蔡總部」,同月20日率眾前往教育部抗議遊行;黃信瑜還要求何建華將新聞資料提供給媒體人彭文正及年金改革聯盟等,意圖影響總統大選選情。

檢調2019年12月發動搜索,在何女住處找到40萬元現金,更查出包男每月收受2萬到3萬元,幫何女撰寫每年的在台統戰計畫。北院審理時,何女答辯稱40萬元是她賣二手衣的所得,從事政治是她的言論自由,收集的資料也非機密或隱私個資;包男則稱他只是幫忙整理會議紀錄、潤稿的文字工作者,他支持中華民國,質疑檢方大砲打小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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