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濫用/偵查不公開 僅規範執法人員
2019/09/04 05:30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檢警調人員常掛在嘴邊的「偵查不公開」原則,竟被司法人員擴大解釋,限制一般民眾「噤聲」,事實上,「偵查不公開」規範對象是偵辦案件的相關人員,民眾切莫被唬弄過去。
新修正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人員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法官、警察、書記官、法警等承辦案件相關人及律師,北部一名資深主任檢察官認為,部分縣市警方怕觸犯「偵查不公開」,恐被行政管考甚或移送偵辦,將「偵查不公開」規範對象擴及到民眾,擴權解釋確實有些「矯枉過正」。
該名主任檢察官表示,一般民眾不論是被告或是告訴人,並非「偵查不公開」規範主體,對外可以暢所欲言,不過若涉及案件較為敏感,辦案人員通常會善意提醒關於「偵查不公開」規定,告知當事人如公開或揭露偵查內容對其名譽、隱私及安全可能的影響,如被網友肉搜或反被告妨害名譽等可能,但無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