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國殺嬰唯一死刑 境外犯案同罪
2019/03/01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指出,來台產女後逃回母國的兩嫌,台灣或新加坡都有司法管轄權,若依新加坡法令,最後若以謀殺論罪,在該國屬「唯一死刑」之罪。
翁偉倫解釋,新加坡刑法第3條規定,國民的境外犯罪行為視同於境內實施,得於國內接受審判與受罰。另從新加坡刑法觀點來看,若兩名嫌疑人有計畫把嬰兒活生生丟進廚餘桶致死,恐觸犯第302條謀殺罪,處死刑;若兩人一時失慮犯案,非屬謀殺的計畫性殺人,則犯故意致人於死罪,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除非郭女產後憂鬱殺嬰,星國考量其情可憫,在第310條特別創設一個婦女殺嬰罪,才可逃死,但仍得面對無期或10年以上的重刑。
若嬰兒死後才遭棄屍,依星國刑法第318條「秘密處置嬰兒屍體隱瞞嬰兒出生罪」,最重可處2年徒刑或罰金。
至於我國刑法,翁偉倫表示,若兩人把嬰兒丟進廚餘桶致死,觸犯第271條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10年以上徒刑;若嬰兒死後遺棄,涉犯第247條遺棄屍體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翁偉倫說,不論何種情況,丟棄嬰兒的王男一定有罪,至於犯下何種罪名,得視未來解剖及司法調查而定;郭女若想脫罪,則得舉證自己對遺棄不知情,才有可能全身而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