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逃趨嚴 交保要犯戴電子腳鐐監控
2018/11/02 06:00
立院司委會初審通過
〔記者謝君臨、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審查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針對社會關注的防逃機制,初審通過諸多措施,包括判決確定後,檢方於必要時,可在收到法院相關卷宗前核發執行命令,只要被判逾2年徒刑且有逃亡之虞,檢方得逕行拘提並限制住居;至於偵查或審理中未被羈押的被告,也新增需接受科技監控、禁止處分特定財產等4項新措施,避免要犯利用現行法規漏洞逍遙法外或潛逃境外。
為防止未被羈押的被告在法院判決有罪後落跑,立院昨初審通過的相關措施,在門檻方面,只要被告判逾2年徒刑、有逃亡之虞,檢察官就可逕行拘提並限制住居,相較於舊法需5年以上徒刑,新法更為嚴格。
判逾2年刑 可逕行拘提
此外,針對偵查或審理中未被羈押的被告,立院也初審通過4項新措施,條文明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可要求被告於一段期間內,向檢察官、法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另需接受如電子腳鐐等適當的科技監控,且未經許可不得離開特定區域及處分特定財產,還需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
現行防逃機制被立委批評是「石器時代」的制度,法官裁定被告定時向派出所報到,但派出所不具防逃機具、設備,被告仍有潛逃風險,希望儘速三讀通過。
另在人權保護方面,初審也通過執法人員拘提、逮捕或解送被告時可使用戒具,但如對方沒有脫逃或自殺等行為,為兼顧人格尊嚴,不得使用;上訴期間從10天延長至20天等。此外,條文修正上也將舊律中的「推事」一詞改為憲法用語「法官」,並將檢 察機關「去法院化」。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本次修法囊括法官「正名」、兩公約的人權保障、強化防逃機制等,頗具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