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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革新 當事人可請求評鑑法官

現今當事人還不能直接請求評鑑法官,因此司法院提出修法革新。圖為過去有民眾不滿法官,參與抗議活動。(資料照)

現今當事人還不能直接請求評鑑法官,因此司法院提出修法革新。圖為過去有民眾不滿法官,參與抗議活動。(資料照)

2018/06/02 06:00

法官法修正草案 回應司改

〔記者吳政峰、陳慰慈、溫于德/台北報導〕司法院完成「法官法」修正草案,未來案件當事人如對承審法官有疑慮,可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法官,無須透過許可團體;但為避免請求浮濫,草案也規定,重複提起的請求「不予受理」。另外,涉案法官若搶在判決前退休,未來也可在懲戒出爐後,剝奪其退休金。

現行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若質疑法官公正性,只能透過法官協會等5個許可團體,向法評會請求評鑑;修法後,當事人可直接請求評鑑,無須假手他人。惟為杜絕浮濫請求,法評會對無具體事證、一再重複提起的請求,應不予受理,也不得逕行調查或通知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若有不予受理或不付評鑑的決議,需由3名法評會委員審查及過半委員同意。

懲戒部分修法起因於「法官法」的漏洞,現行法官只有在「在職」時被判「免職」,才會被剝奪退休金,意即法官在捅樓子後、判決前,只要搶先退休,就算事後被判免職,仍可爽領退休金。

草案為此增訂,法官如在退休、資遣後,才受到較嚴重的懲戒處分,還是可視情節嚴重性,剝奪或減少退休金與退養金,以解決涉案法官藉搶退來規避責任。但司法院強調,處罰「從舊從輕」,換言之,新法不溯及既往。

另,法官現只在受監察院彈劾後,才能停職,草案把時間往前推,改成從案件移送監察院當日,涉案法官就應停職,直到職務法庭判決之前,都不可申請資遣或退休。

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認為,讓人民可請求評鑑,向來是司改會的訴求,也是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樂見其成;但也應保留團體請求權,以照顧相對弱勢的族群。

律師劉邦繡認為,人民直接請求評鑑法官是趨勢,但恐無法抑制當事人草率請求,評鑑應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律師較當事人更容易發現問題所在,精確提出應評鑑事項,才不會造成法官過度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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