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16年前竊賊判刑!留菸蒂成破綻 DNA擴大採樣立功
16年前偷民宅和彩券行的竊賊,都在現場留下煙;警方也採驗DNA,但當時沒有揪出竊賊。去年該竊賊自白,警方也比對出DNA相符,破了陳年舊竊案。此為示意照。(記者陳鳳麗攝)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陳姓男子16年前到民宅和彩券行偷竊,現金、電視、電話之外,連一疊刮刮樂彩券也不放過,兩處都留下菸蒂,當時警方採集DNA,但未能找出竊賊。去年8月警方終於比對出相同的DNA,揪出竊賊就是陳男,南投地院近日將他以竊盜罪名各判刑3個月,應執刑5個月。
現年55歲的陳姓男子,2008年2月和6月,分別到南投縣一處民宅和一家彩券行闖空門,其中在民宅偷走現金5000元,另外把蜂巢式無線電話、電視機都搬走。另外在彩券行偷走現金3500元、電視機和一疊刮刮樂彩券。
陳男在兩處偷竊時,一面偷還一面抽菸,抽完就把菸蒂丟在地上,當時民宅的屋主和彩券行老闆都有報案,並有撿起菸蒂交給警方,南投縣警方將菸蒂送驗採集DNA,但當時除比對出2件竊案現場的菸蒂採收的DNA是同一人,但未能從資料庫找出相符的,因此未能揪出竊賊。
去年8月下旬警方從DNA資料庫中,比對出與16年前相符的DNA,草屯警方依鑑定書結果重新偵查該案,而陳男也承認這兩件竊案就是他做的。
南投地院法官近日審結該案,法官審酌陳男有毒品、偽造文書等前科,素行不良,但因陳男是自白承認犯案,及其偷竊財物的價值,依修法前的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各判處有期刑徒3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個月。全案可上訴。
據了解,陳男犯下兩起偷竊案時,當時有採集DNA,得知兩件為同一人所為,但陳男先前未因其他案強制採集DNA建檔,因此沒有被揪出,而2012年修正實施去氧核醣(DNA)採樣條例,擴大採集DNA強制採樣範圍,而他在其他縣市後來又犯罪並採集DNA,也自白承認當年在南投縣犯下的兩件竊盜案,警方才得以比對出DNA,破了這兩件陳年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