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藝獎得主撒古流性侵女子 判刑4年6月定讞
2026/04/17 12:38 中央社
排灣族藝術家、國家文藝獎得主撒古流.巴瓦瓦隆遭女子指控性侵,一審、二審均依強制性交罪判有期徒刑4年6月。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資料照)
排灣族藝術家、國家文藝獎得主撒古流.巴瓦瓦隆,遭女子指控性侵,一審、二審均依強制性交罪判有期徒刑4年6月。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10年2月9日,撒古流.巴瓦瓦隆(Sakuliu Pavavaljung)在屏東縣三地門鄉住所內,與向他工作學習的女子飲酒談話後,邀約女子外出。隔天凌晨約1、2時許,撒古流駕駛小貨車載著女子前往三地門鄉大社溪溪谷河床,並鋪設睡墊、點燃柴火,與女子相鄰躺臥睡墊上。
判決書提及,撒古流以手摟住女子肩頭,女子推擋後猶未鬆手,並將女子強壓在睡墊上,要求性行為。女子因獨自身處陌生環境,恐遭不測,思緒混亂,不敢不從,撒古流無視女子以手推擋及出言拒絕,仍對女子進行性交行為。隨後撒古流友人接近,撒古流要求女子躲藏一旁,待友人離去後,接續強制性交。
法官依女子診斷證明書及病歷、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現場照片等證據及證人,認定撒古流有違反女子意願強制性交犯行,審酌撒古流為女子學習對象,竟未能自制,動機及目的不良,且未尊重女子性自主決定權,造成女子心理上難以彌補陰影及創傷。犯後飾詞辯解,未見悔意,但與女子協商給付金錢,一審判處4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在認事用法上俱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並無任何偏重不當或違法之處,駁回上訴。
撒古流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並未違背法令,於本月1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撒古流.巴瓦瓦隆是三地門鄉出身的排灣族藝術家,住三地門鄉大社村,家族有多名藝術家,他從小耳濡目染,年輕時從事陶藝、繪畫和木、石雕等藝術創作,是第20屆國家文藝獎得主。(編輯:李錫璋)115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