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鄰居養鳥噪音擾眠吞敗 律師教你有效蒐證
2026/04/05 15:46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陳姓女子控訴蔡姓鄰居養的鳥製造噪音,影響居住安寧。(文鳥等鳥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王俊忠攝)
律師施志遠指出,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我國噪音管制區依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劃分成第一類至第四類的噪音管制區,並依日間、晚間、夜間區分可容許的不同分貝聲量標準,倘若行為人持續性製作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聲響,即有可能被認定為侵害他人「居住安寧權」,而須負擔賠償責任,但對噪音的舉證方法是關鍵重點。
施志遠表示,在本案中,原告陳女雖主張被告蔡女製造的聲響及其所飼養的鳥類叫聲,已超出管制音量標準值,然而法院在審理後認定原告所提出之錄音檔案存在有外界的環境音,且分貝儀、音量錄製方式、噪音測量環境,亦無法認定符合政府環保部門檢測聲音分貝之專業規定,因此無從判定現場聲響的實際分貝數值,是否已超出管制音量標準,從而判原告陳女敗訴。
對此問題,施志遠建議,民眾在蒐證時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噪音計,並依噪音管制標準第三條所列之測量高度進行測量,適度修正背景音量,以避免所錄製之錄音,不符合檢測聲音分貝的規定,遭法院認定無效而徒勞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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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施志遠。(施志遠律師事務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