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大雅路超速警示標誌遭遮蔽 警從善如流另尋合適點

民眾質疑嘉市大雅路超速取締警告標誌(圖右)被路邊停放成排車輛遮蔽,夜間根本不易察覺。(記者丁偉杰攝)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嘉義市大雅路筆直寬敞,沿途違規超速情形常見,警方為維護用路人安全,執行不定時流動測速照相勤務,卻遭民眾質疑取巧,取締警告標誌被路邊停放成排車輛遮蔽,夜間根本不易察覺。昨天經本報批露後,警方今天決定從善如流,將選擇較光亮,且未有車輛遮蔽之處所置放取締警告標誌,提高警示效果。
民眾說,自大雅路一段與文雅街51巷交叉口,及至大雅路一段與盧厝路口,短短不到1公里距離,警方設置固定式測速照相,沿途在路燈共桿可見兩面「限速50公里,前有測速照相請減速慢行」標誌。
不過,警方於夜間不定時執行流動測速照相勤務時,將取締警告標誌放置在崇仁站公有停車場前方行人道第二棵樹旁,該路段為上坡,且路邊因經常停放成排車輛遮蔽住取締警告標誌,用路人根本不易察覺。
民眾認為,警方執法用意是提醒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減速慢行,一旦放置警告標誌位置不明顯,既無法提醒民眾遵守交通規則,若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憾事,並非大家所樂見。
律師劉興文指出,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警方在測速取締執法路段,一般道路應於100至300公尺前設置警告標誌。在實務判決中,高雄市曾發生警方放置的取締警告標誌位置不明顯,遭民眾一狀告到法院,法官以「有悖行政行為誠實信用原則」,判決撤銷超速罰單的案例。
市警二分局長林志弘表示,大雅路常有民眾反映車輛超速,為防制交通事故發生,分局實施不定時流動測速照相勤務,除加強向民眾宣導行駛該路段應減速外,實施流動測速照相期間,警告標誌將選擇較光亮,且未有車輛遮蔽之處所置放,提高警示效果。

警方於夜間不定時執行流動測速照相勤務時,將取締警告標誌放置在崇仁站公有停車場前方行人道第二棵樹旁。(記者丁偉杰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