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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不滿需多繳管理費提告 法官認定商業行影響住戶品質駁回

櫻花社區有店舖住戶認為多繳50%管理費不公平,但法院認為商業行為會影響社區住戶品質,且社區規約已明訂,加收於法有據,予以駁回。(記者吳昇儒攝)

櫻花社區有店舖住戶認為多繳50%管理費不公平,但法院認為商業行為會影響社區住戶品質,且社區規約已明訂,加收於法有據,予以駁回。(記者吳昇儒攝)

2024/07/01 19:52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市櫻花社區去年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決議要提高管理費,且依規約規定須多繳50%的店鋪住戶也依比例調整。有店鋪住戶認為,未享受相應服務,且未收到開會通知,要求法官裁定撤回決議。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規約內早已約定繳費比例,且商業行為會影響住戶品質,予以駁回;但社區開會通知程序確有瑕疵,決議須撤銷。

店鋪住戶主張,並未使用電梯,也無門禁管制服務,卻得多支付50%管理費,非常不公平;且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是以多數決方式,造成少數人長期不合理及不公平的負擔,已悖離「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原則。

此外,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未於10日前接獲書面通知,管委會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故主張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決議應予撤銷;因管委會未依規定通知,備位聲明該決議應予撤銷。

管委會委任律師林富貴則指出,社區於25年前的修訂的規約中就已明訂,營業戶及一樓店家按住家收費標準加收50%,長期約定差別化收費標準,施行下來符合區分所有權人的預期及信賴保護;店鋪所有權人取得店鋪時,已知規約內已明訂差異,未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而會議召開前,均有依規定通知住戶,且公告於社區的布告欄上,應無程序瑕疵問題。

法官認為,管理費的高低因所有權人的樓層、位置及考量有所不同,若逐一區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對於公共設施使用程度頻率而訂定管理費,耗時費事,且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採多數決決定,侵害平等權的危險範圍較小。

而該社區規約明定店鋪住戶須多繳納50%管理費,施行至今符合社區所有權人長期以來的預期及信賴保護,該決議有所本。加上一樓店鋪進行商業行為,造成社區吵雜、清潔等問題,對於2樓以上住戶生活品質受到一定的影響,因此收取較高管理費,並無違反平等原則,故駁回原告之訴。

但管委會無法證明有將通知書給予店鋪住戶,導致店鋪住戶無法知悉開會時間,故認定管委會有瑕疵,原告備位請求撤銷決議,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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