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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7800元拾得物 基隆代理小隊長劉子健判刑還受懲戒

基隆警員劉子健侵占拾得物被判刑,並被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決降2級改敘。(記者楊國文攝)

基隆警員劉子健侵占拾得物被判刑,並被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決降2級改敘。(記者楊國文攝)

2024/06/15 19:1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原任職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偵查佐,並代理小隊長的劉子健,侵占市民送交的拾得物7800元及統一發票5張,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刑1年6月、緩刑5年,內政部將他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為劉子健違失行為,明顯影響警察機關形象,有懲戒必要,判降2級改敘,可上訴。

法界指出,公務員懲戒規定,受懲戒員警被依現職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2年內將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也會被減薪,損失不小。

判決指出,藍姓男子2021年8月間因無照駕駛遭警方告發,心生不滿,同年9月5日凌晨,酒後跑到派出所前抗議洩憤,將身上7張千元大鈔、1張500元和3張100元紙鈔,共計7800元,及統一發票5張棄置在派出所民眾報案區桌上。

警方請藍男領回遭拒,依拾得人名義填寫陳報單後,同月7日交給辦理拾得物業務的蔡姓警員簽收。

劉子健認為有機可趁,利用9月8日偵查小隊全員輪休時,返隊冒用蔡員名義,以蔡員桌上另有黃姓女民眾遺失的身分證影本,繕打黃女領回7800元領據,盜蓋蔡員職名章及偽造書函,陳報上級核章。

藍接獲警方通知,主張錢和發票是他的,不是黃女的。警方展開調查,劉子健以發還拾得物作業錯誤為由,拿出7800元請員警發還給藍,警員另到超商購買5瓶飲料,取得5發發票,一併發還藍妻簽收。

基隆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等罪嫌起訴劉,今年3月,劉被判刑1年6月、緩刑5年定讞。內政部認為劉應受懲戒,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審理認為,劉身為代理小隊長,竟利用同仁負責拾得物業務機會,竊取財物並偽造公文書,損害警察機關形象,判降2級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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