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動手腳冒領遺失現金7800元 代理小隊長被判1年半、緩刑5年
原任職於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的代理小隊長劉子健,取走民眾遺失現金,被判1年6月,緩刑5年。(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原任職於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偵查佐代理小隊長劉子健,2021年間因市民送交的拾得物侵吞7800元,被查出後,檢察官依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將他起訴。基隆地院審理期間,劉員坦承犯行,被依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並應支付公庫10萬元、24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起訴書中指出,藍姓市民於2021年8月間因無照駕駛遭到警方告發,酒後竟跑到派出所抗議洩憤,並將身上的7張1千元、1張5百元和3張1百元紙鈔,合計7800元及統一發票5張棄置在所內民眾報案區桌上。
藍男因不願領回,警方只好依拾得人名義填寫受理拾得物案陳報單後,7日由工友將現金和發票送到偵查隊,交給辦理拾得物勤務的蔡姓警員簽收。
警方依規定簽報在「拾得遺失物處理系統」上網公告招領,並列印對外公告,副本發交拾得人、有關機關及保管單位。
劉姓偵查佐見有機可趁,竟於同年9月8日偵查小隊全員輪休日,主動返回偵查隊辦公室,未經蔡員同意,拿出拾得物案卷,發現蔡員桌上另有黃姓女民眾遺失的身分證影本,便冒用蔡男名義繕打黃領回財物清領據,附上黃的身分證影本,陳報上級核章。
隔日,藉口取得蔡員授權,進入公文作業系統後,以蔡名義偽造遺失物已由黃領回書函,再盜蓋蔡的簽名章,陳報上級核章。等蔡來上班時,劉告知現金和發票已還給遺失人。
藍男收到遺失物遭領走的通知後,多次向中山派出所警員及蔡姓承辦警員,表達失主是他本人,而不是黃小姐;分局隨即展開內部調查,劉員自知事跡敗露,同年10月16日到派出所以發還拾得物作業錯誤為由,拿出7800元,請警員立刻發還給藍男。由於尚缺5張發票,警員便到鄰近超商買5瓶飲料,取得5張發票,一併發還藍妻簽收。
檢警蒐證調查後,檢察官將劉姓偵查佐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市警局也依規定於2021年12月24日將劉員停職。基隆地院審理後,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偽造文書罪,判劉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劉員將可復職。
據悉,劉員於審理期間向法官坦承犯行,但稱自己拾得物的業務,並非自己主管業務,只是幫忙而已,並沒有貪污的意圖。
曾調查該起案件的偵辦人員指出,劉員協助辦理拾得物業務經常「都能」找到遺失者,並交還物品,更因此記功嘉獎,但這些案件是否也是用同樣手法操作,理應逐筆追查,進一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