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皮夾抽出5000元後還給失主 對方卻說丟6600元

攤販婦撿到皮夾抽出5000元,後來失主返回有歸還,失主卻說裡面有6600元,婦人被判罰金5000元,緩刑2年。此為示意照,與本新聞無關。(記者陳鳳麗攝)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6旬婦人在擺攤旁路上撿到皮夾,從中抽出5000元,再把皮夾放回原位,後來發現失主返回,將5000元還給失主,對方卻說皮夾內有6600元,其中3張摺成財神爺,但歸還紙鈔中1張無摺痕,惟無證據顯示皮夾內有6600元,蔡婦仍被告觸犯侵占遺失物罪,被判罰金5000元,緩刑2年。
蔡姓婦人是在路邊擺攤的攤販,去年7月底在縣內某路口看到地上有1只皮夾,四處查看沒發現有人,打開皮夾抽出5000元,再把皮夾放回原地。
29分鐘後有張姓女子返回原地,看到地上躺著她的皮夾,正打開皮夾時,蔡婦上前說:「這個皮夾內有5000元,是皮夾內拿出來的!怕有人撿走,因此在等失主回來還給他!」,張女堅持皮夾內有6600元,且摺成財神爺形狀,惟蔡婦還的紙鈔有一張沒摺痕,那張不是她的,其他的錢則不見。
張女控告蔡婦侵占遺失物,不過檢警偵查後,沒有證據顯示張女皮包內原來的財物有多少,因此認定是5000元,南投地院近日依侵占遺失物罪判罰金5000元,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