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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再度彈劾檢察官陳隆翔 職務法庭仍判不受懲戒

    檢察官陳隆翔。(資料照)

    檢察官陳隆翔。(資料照)

    2024/06/03 11:1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被控在彰檢任內偵辦曲棍球協會人員侵占公款案時,漏未論斷偽造印章等犯罪事實,有重大違誤,遭監察院彈,或聲請再審,但均遭懲戒法院職務法庭駁回,不受懲戒確定,沒想到,監察院針對曲棍球案相同事實,前年第二度彈劾陳隆翔,認定陳僅憑被告自白即結案,有嚴重疏漏,情節重大,再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引發重複彈劾的爭議;職務法庭一審今上午判決陳隆翔「不受懲戒」,可上訴。

    陳隆翔未到庭聆判,無法得知對判決看法。

    監察院2019年5月14日,以6比5通過彈劾陳隆翔,認定他在彰化地檢署任內偵辦曲棍球協會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以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等罪,緩起訴李姓秘書長等人,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等犯罪事實,嚴重違反辦案程序。

    司法院職務法庭認為,陳隆翔在曲棍球案未論述偽造署押等罪名,並無違反辦案程序;扣案的「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圓戳章是否屬於公印、被告李姓女子是否侵占圓戳章,都屬法律見解的範疇,不得作為懲戒事由;另外,陳隆翔在緩起訴處分書就印領清冊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論述雖有疏失,但不影響緩起訴處分對李女罪責認定結果。

    職務法庭認定,陳隆翔沒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等情事,2020年6月判決不受懲戒確定。監察院不服判決,提起再審,主張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原確定判決應予廢棄,陳隆翔應受懲戒。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2021年3月認為,原判決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判決駁回再審。監察院不服,提起上訴。

    職務法庭二審同年11月認定,監察院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不過,監察院針對陳隆翔檢察官偵辦曲棍球案,再度提案調查認定,陳隆翔檢察官就重要爭點未致力發現真實,僅憑被告的自白即逕自結案,並背離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均屬嚴重疏漏,論理過程亦難以昭信服,尚非法律見解的歧異。

    調查也指出,陳隆翔曾函詢被告人彰化縣府育局關於緩起訴處分的意見,卻未持彰化縣府的回函,即當庭諭知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斵喪司法公信力,其違法失職情事甚為明確,情節重大,前年5月第2度彈劾陳隆翔,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由於監察院針對相同案件一再彈劾作法相當罕見,引起法界高度重視和熱議,部份法界人士甚至質疑「無異是在追殺」。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今判決陳隆翔「不受懲戒」,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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