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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提尿素保養車子摔傷失能提告求償 屬於職災判雇主賠69萬

朱姓遊覽車司機提尿素保養車子摔傷失能提告求償,屏東地院認定屬職業災害,判雇主應賠償69萬多元。(記者李立法攝)

朱姓遊覽車司機提尿素保養車子摔傷失能提告求償,屏東地院認定屬職業災害,判雇主應賠償69萬多元。(記者李立法攝)

2024/04/16 13:37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受僱擔任遊覽車司機的朱姓男子為保養車子,到陳姓雇主家提取尿素時不慎摔傷導致失能,朱男遂向陳姓雇主提告求償,陳女認為朱男傷勢與執行職務無關,求償無據,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朱男所受傷害屬職業災害,判陳女應賠償69萬多元,可上訴。

朱男主張,他受僱陳女擔任遊覽車司機,並負責日常保養,3年多前某日他為保養遊覽車到陳女住處提取2桶尿素,因陳女將汽車停在騎樓,導致通行空間不足,他提著重物失去平衡滑倒受傷成癱,永久失去工作能力,陳女應賠償他工作損失、醫療及看護等費用793萬多元。

陳女主張,朱男到她住處提取素當天並非朱的工作日,而是朱的休假日,朱男不是在執行職務期間受傷,故非屬職業災害,朱男提尿素的行為與其受傷結果間,欠缺業務起因性,她不須負勞基法所規定的補償責任。

屏東地院認為,朱男提取尿素是為保養遊覽車,其傷勢與執行職務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屬職業災害,縱為休假日,也無法免除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依全案情狀及朱男傷勢,朱男可請求的工資、醫療及失能補償費為280萬8589元,扣除朱女已為朱男投保商業保險理賠211萬2399元,朱女應支付朱男69萬6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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