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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詐騙集團車手幫取款賺600 被判1年2月

基隆地院認定,莊男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1年2月。(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認定,莊男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1年2月。(記者吳昇儒攝)

2024/04/08 13:05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莊姓男子去年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得手一次可獲得3%的利潤。去年7月5日,前往板橋向同夥拿取提款卡,回到基隆領取詐騙贓款2萬元,再回板橋交付給同夥後,賺取600元,協助詐騙集團隱匿犯罪所得去向,隨後被警方查獲,移送法辦。基隆地院認定,莊男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1年2月。

檢警調查,莊姓男子與綽號「神盾」、「陳志遠」等人均為詐騙集團成員,去年7月5日詐騙集團成員以假投資虛擬貨幣名義,騙取被害人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後,同年月10日,綽號陳志遠的男子就聯繫莊男到板橋找他,拿著人頭帳戶的提款卡到基隆領取2萬元,再將現金拿回板橋交付,過程中莊男可以抽取6百元手續費,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檢警偵訊時,莊男坦承幫詐騙集團洗錢,並擔任集團中取款車手角色,每次可以獲取3%的利潤。

法官審理後認為,我國治安飽受詐欺集團威脅,民眾受騙案甚多,受騙者辛苦積累之積蓄於一夕之間化為烏有,甚衍生輕生或家庭失和之諸多不幸情事,社會觀念對詐欺集團極其痛惡,民間主張應再提高法定刑度之聲浪仍未停歇;而莊男卻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加入詐欺集團後負責提領詐騙贓款轉手上繳,嚴重危害治安。

法官考量莊男犯後坦承犯行,且尚有未成年子女須扶養,故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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