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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男子將帳戶提供詐團 法院判全額賠被害人損失500萬元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2024/04/01 10:47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蘇姓男子將個人所屬銀行帳號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入帳提款,葉姓男子誤信詐團匯款500萬元進蘇男帳戶後發現受騙,對蘇男提告,台東地院依洗錢罪判蘇3個月有期徒刑,並判蘇須全額賠償葉男被騙損失500萬元加計利息。

葉姓男子提告主張,蘇男明知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隱匿其不法所得,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常蒐購並使用他人帳戶,進行存提款與轉帳等行為,在客觀上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行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聯,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19日,在宜蘭縣羅東鎮某處,將其所申辦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於111年3月14日起,以LINE聯絡葉男,佯稱可投資獲利,致葉男誤信,於111年4月26日,在嘉義台新銀行嘉義分行臨櫃匯款500萬元至蘇男的台企銀帳戶,致葉男因此受有損害。

台東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蘇男於刑事庭審理時坦承不諱,被判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蘇男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且原告因受該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而匯款500萬元至他帳戶,應對葉男所生之損害連帶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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