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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帳戶 判關還恐賠1860萬

姓男子交出帳戶給詐騙集團,落網後不僅被判刑入獄,最高還可能要賠償高達一八六○萬餘元。(資料照)

姓男子交出帳戶給詐騙集團,落網後不僅被判刑入獄,最高還可能要賠償高達一八六○萬餘元。(資料照)

2024/03/02 05:30

〔記者張瑞楨、吳政峰/綜合報導〕法務部為打擊人頭帳戶,去年修法對販賣帳戶等的行為人祭出刑責,本月起又施行新的辦法,對無故交付帳戶遭警方告誡者,再祭出五年內將其所有帳戶及帳號暫停、限制、關閉等處分,全力打詐不手軟,但還是有民眾心存僥倖;一名陳姓男子交出帳戶給詐騙集團,落網後不僅被判刑入獄,最高還可能要賠償高達一八六○萬餘元。

這名住在台中市的陳姓外送員因缺錢,與自稱「冠冠」的詐團成員接洽貸款,對方要他先提供網路銀行帳戶與密碼,還要把每日轉帳限額提高至一二○○萬元,用於投資理財,陳男全部配合,結果錢沒借到,還淪為人頭戶,有十名被害人失金一八六○餘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雖辯稱「我也是被騙」,但法官認為他為獲取貸款,輕率交付網銀帳號密碼,主觀上已有幫助「冠冠」不法使用帳戶的心態,依幫助洗錢罪判刑六月,未宣告易科罰金與緩刑及併科罰金四萬元確定,他得入獄蹲苦窯。

民事部分,被害人陸續提出損害賠償之訴,其中損失各二三○萬元與六○萬元的二名被害人,台中地院先行審理,陳男沒有出庭,也無書面答辯,台中地院判決他賠償兩人全數損失,合計二九○萬元,可上訴。

上述只是其中兩名被害人的提告,另有部分被害人的提告還在審理中,按理十名被害人都會提告,依此陳男最終可能獲判賠十名被害人總共一八六○萬餘元的損失,他一輩子送外賣,都可能賠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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