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送紅酒賄選 羅東鎮長吳秋齡二審仍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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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年成功連任的國民黨籍羅東鎮長吳秋齡,被控選前涉紅酒賄選,檢方以選罷法的投票行賄罪嫌起訴,宜蘭地方法院認為無法證明吳秋齡有投票行賄的事證和犯意,判她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今上午仍判無罪,檢方仍可上訴,但應符合速審法第9條「限縮上訴」的規定才可上訴三審。
高等法院指出,因吳秋齡在一、二審均判無罪,檢方在符合速審法第9條規定,即在「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法令解釋」、「判決違背判例」等3種情形下才可以上訴三審;法界指出,因上訴要件嚴格,此類案件絕大多數會無罪確定。
檢方調查指出,羅東鎮公所前年3月20日在金門餐廳,辦理「111年度志工團體年終業務檢討會暨歲末聯歡活動」,每桌單價4500元,原定預估71桌(開桌65桌,6桌預備桌),實際出席桌數僅55桌。
不過,鎮公所於同月30日晚間,將剩餘桌次宴請非屬志工團體的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及鎮內中小學校長,受邀者多數具有羅東鎮長選舉權及影響力。當晚席開4桌,每桌餐費4500元,其中1桌是羅東鎮公所人員。
檢方發現,餐會過程中,吳秋齡率領鎮公所主秘及課室主管,穿著公所服務團隊背心到場接待,向與會人員拜票尋求支持連任;餐會結束,吳秋齡更站在餐廳門口,送給每人1瓶市價980元的紅酒。檢察官綜合事證認為,吳秋齡涉犯選罷法的投票行賄罪,將她起訴,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朱姓課長、邱姓女課員為順利驗收和核銷,涉嫌在志工團歲末聯歡外燴餐點驗收紀錄的公文書上,虛偽記載59桌都於3月20日履約,金額共26萬5500元整,並雙雙簽名,都被依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
宜蘭地院審理認為,無證據證明聯歡活動過程中有約定、請託投票支持吳秋齡,與會者也不知餐費和紅酒由吳秋齡提供,無對價認知,無法認定吳秋齡是基於投票行賄犯意舉辦餐會和贈酒,判她無罪。朱姓課長、邱姓女課員都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1年2月,緩刑兩年。
檢方不服,針對吳秋齡投票行賄罪部份,提起上訴,朱、女均緩刑確定。高院審理後,今維持一審判決,仍判吳無罪。至於檢方對吳秋齡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今年2月27日高院已判她勝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