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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叔賄選被判刑 造橋鄉代陳有凌二審逆轉改判當選有效確定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對於證據的見解,與苗栗地院一審完全不同,並改判陳有凌當選有效。(取自內政部官網)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對於證據的見解,與苗栗地院一審完全不同,並改判陳有凌當選有效。(取自內政部官網)

2024/03/20 15:4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2022年11月投票的苗栗縣造橋鄉第22屆第3選區鄉民代表選舉,落選人林鳳珠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她指控同選區當選人陳有凌,其堂叔以每票1000元,向徐姓等選民賄選5票,聲明判決陳有凌當選無效,苗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堂叔刻意製造賄選的斷點,陳有凌對堂叔賄選,應是知悉或授權,判決他當選無效,不料,同樣證據,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看法卻完全不同,認為無證據可證明陳授意或知道堂叔賄選,堂叔也非斷點,改判當選有效,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上述選舉結果,陳有凌(無黨籍)以357票當選,林鳳珠(無黨籍)以339票落選,兩人差距僅18票,林鳳珠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她指控陳有凌的堂叔陳仕康,於2022年11月間,以每票1000元,向徐姓等選民賄選共5票,對於陳仕康的賄選,陳有凌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或不違背本意,請求陳有凌當選無效。

此案刑事部分,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去年7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交付賄賂罪,判處陳仕康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

至於當選無效部分,苗栗地院一審審理時,陳有凌辯稱自己未設競選總部,沒有招募輔選人員,陳仕康也非他的競選團隊成員、幹部,他更與陳仕康無金錢往來,不知也未參與授意堂叔陳仕康買票。

一審卻認為,陳仕康與陳有凌是叔侄,兩人又是鄰居,陳仕康願為陳有凌買票,可見兩人關係緊密,陳有凌又沒無設總部,沒有立看板、掛海報,勢必動員一切親友關係,利用親友網絡從事競選活動(俗稱組織戰,或陸戰),陳仕康又是中華電信退休員工,並非毫無常識之人,應深知賄選如被查獲,自身涉及刑責,且可能因而拖累候選人的政治前途,他豈會偷偷摸摸幫侄子買票,而不事前或事後告知侄子陳有凌?

法官認為,陳仕康沒當輔選人員,這是賄選設置的「斷點」,陳仕康毫無私自幫陳有凌買票的動機與必要,如果陳仕康只為暗中助人當選,真心助人贏得勝選,更應注意手段的合法,怎有私自決意買票,而使侄子陳有凌蒙受賄選質疑陰影,如此豈非徒勞無功、適得其反?據此認定陳有凌同意或授意賄選,判決他當選無效。

陳有凌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對於相同的證據與說詞,卻有南轅北轍的認定。

二審認為,陳仕康賄選屬實,但陳有凌並未招募或委請陳仕康助選,陳仕康宣稱是自己出錢行賄,陳有凌並不知情,二審認為他可能是基於叔姪親誼,這次選舉競爭激烈,希望侄子陳有凌當選,遂自行決意自掏腰包買票,證據尚不足認定,陳仕康是刻意製造「斷點」,與陳有凌切割,缺乏證據足以證明陳有凌對堂叔的賄選行為,是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改判陳有凌當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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