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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成共犯 法官判須賠被害人百萬元損失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謝男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應負起連帶賠償,故判處謝男須賠償林男100萬元損失。(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謝男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應負起連帶賠償,故判處謝男須賠償林男100萬元損失。(記者吳昇儒攝)

2024/02/19 13:22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男子謝政輝前年5月13日將自己申辦的銀行存簿交付給詐騙集團使用,對方以假投資真詐騙詐術,騙取基隆一名林姓男子百萬元。檢警追查後發現,林男是將款項匯入謝男戶頭,事後林男向謝男提出損害賠償告訴。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謝男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應負起連帶賠償,故判處謝男須賠償林男100萬元損失。

檢警調查,林姓男子前年3月19日起遇到詐騙集團假投資詐術,並於同年5月18日將100萬元匯至謝男名下的帳戶,後來發現被騙後,無法討回只好報警處理。

警方查出林男匯入的帳號,屬於謝男所有,而謝男則宣稱自己的銀行帳戶以5月13日就交付他人。檢警偵訊後,依一般洗錢罪將謝男起訴,法院則判處謝男有期徒刑2月,並罰1萬元。林男不甘損失,對謝男提出損害賠償告訴。

基隆地院審理時,謝男一度回覆指稱自己會到現場辯論,但開庭時卻未出現,也未做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為,謝男提供帳戶協助詐騙集團進行詐騙,導致林男損失100萬元,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故判處謝男須賠償林男1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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