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確診者同餐廳用餐卻拒居隔 抗罰20萬結果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男子前年疫情期間到桃園某家餐廳用餐,當下他雖未與確診者直接接觸,然正值政府防止傳播鏈擴散期間,仍要求他居家隔離;但他被警方查到擅自離家而被開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訴訟庭也指這個裁罰沒有問題,仍要他繳20萬元罰鍰。
判決指,前年1月間有確診者赴這家餐廳用餐,因有54名未與確診者直接接觸的顧客仍被傳染確診,政府因而擴大匡列接觸者,其中包含這名男子。
男子被要求於前年4月4日至12日期間,在家實施居家個別隔離,取消隔離時間為13日;另他須配合衛生單位於指定日期前往定點進行隔離期滿前核酸檢驗,檢出陰性且隔離期滿才可解除隔離。
然北市警大同分局接獲通報,指男子居隔期間離開居隔地址,經派員查訪,確認他確實離開居隔地址,經通報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他被依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挨罰20萬元。
但男子提告抗罰主張否認與確診者接觸,且該餐廳屬為半開放空間,空氣充分流通,是衛生局沒有做疫調,單以足跡及時間與確診者重疊,就判定他有較高染疫風險,直接匡列他是密切接觸者。
再者,通知他隔離的訊息是以簡訊方式傳送,但該簡訊的文字密密麻麻,不適合用手機閱讀;另他收到裁處書通知、要確認是否有罰鍰時,內容竟已無法看見,導致他在不知道罰鍰規定的情況下,被裁罰20萬元。
承審法官根據該餐廳的照片,指餐廳沒有對外窗而屬於密閉的通風不良空間,且男子雖未與確診者同桌用餐,然消費者用餐時勢必脫下口罩,代表更有染疫風險,故衛生局根據衛福部的疫調而匡列他為接觸者,並未違法。
況且,男子曾自承衛生局在寄發隔離通知書前,有先電話通知他居家隔離,他也於電話中表明居隔地點;法官因而認定他對於居隔義務知之甚詳,不能空言對居隔內容不知悉,同時考量衛生局對他裁罰20萬元沒有問題,決定判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