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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警打造2歲女兒成網紅 收錢業配記過2次

桃園市警局刑警大隊廖姓女偵查佐(已離職)把2歲女兒當成網紅培養,收費接業配,並不時入鏡演出,懲戒法院判廖員記過2次。(記者吳政峰攝)

桃園市警局刑警大隊廖姓女偵查佐(已離職)把2歲女兒當成網紅培養,收費接業配,並不時入鏡演出,懲戒法院判廖員記過2次。(記者吳政峰攝)

2023/12/28 17:4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市警局刑警大隊一名廖姓女偵查佐(已離職)在職時,把2歲女兒當成網紅培養,收費接業配,並不時入鏡演出,被桃園市政府認定違法經營商業,移付懲戒,懲戒法院一審認定廖員確有違失,日前判記過2次。

懲戒法院指出,廖員從女兒2歲起,就栽培她成為網紅,在臉書、YouTube、Instagram等社群平台開設頻道,播出生活影片及照片,並收費置入商業廣告、宣傳及薦證代言產品,張員亦經常配合入鏡演出,並收受勞務報酬,有從事商業行為,廖員亦不否認經紀公司或廠商邀約廣告拍攝與業配,及偶爾協助女兒配合入鏡演出。

懲戒法院認為,廖員女兒是無行為能力的幼童,長時薦證代言產品的種類繁雜及行銷品牌眾多,若非父母長期規劃費心培植,何能為之,無異是張員規度謀作的商業行為,張員確有經營商業事實,辯稱不影響工作,並不可取。

懲戒法院表示,廖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定「不得經營商業」之旨,足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

懲戒法院審酌廖員經營商業的期間、參與程度,職務表現,日前評議後處記過2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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