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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分隊長為求專案路檢績效 偽造酒測時間遭記過

張員為了路檢專案績效,偽造酒測時間。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吳政峰翻攝)

張員為了路檢專案績效,偽造酒測時間。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3/12/26 21:5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道公路警察局張姓警務員2021年間擔任國道六隊竹林分隊分隊長,執行路檢勤務時抓到一名謝姓酒駕犯,為了達到專案績效要求,竟然偽造酒駕時間,假冒是在執行專案破獲,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2月,緩刑3年,懲戒法院日前再判其記過一次。

判決指出,2021年2月1日晚間6時至8時許,張員擔服「取締未繋安全帶、貨車後車廂附載乘客」專案路檢勤務,提早於晚間5時許帶同部屬前往新竹縣關西鎮國道三號北向79公里處關西入口匝道處實施路檢,同日晚間5時14分許,攔查由謝男駕駛的自用小客車,施以酒測,謝男2度數值均超標,張員卻未立刻製作「酒精濃度檢測單」、「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取締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張員把酒測器主機顯示時間調整為「18時」,對謝男施以第三次酒測,取得酒精濃度測定值為0.29MG/L、顯示時間為「18:01」之列印單,交謝男在受測者欄上簽名後,由張員在施測者欄上蓋用其職章,虛偽表示酒測是在專案勤務實施時間內依正常程序施作。

同日晚間6時1分,張員把謝男送抵國道六隊龍潭分隊接受調查,由其他隊員依據酒測單不實之「測定時間」製作筆錄及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新竹地院2022年12月20日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張員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l0萬元,張員被拔官,全案再送懲戒法院審理。

張員主張,本案源於於操作酒測器對路檢駕駛人實施酒測時,未善盡查詢、校正酒測器時間所致,所涉刑事及行政責任均獲議處在案,關於懲戒責任部分,建請依一事不兩罰原則予以免罰。

懲戒法院指出,張員辯詞無非避重就輕,難以採信,刑事責任與懲戒責任之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不同,刑罰之性質與種類亦與懲戒罰有別,兩者併合處罰,與一事不兩罰原則無違。

懲戒法院表示,張員行使職權,攸關警譽及人民對於公權力適法行使的信賴,竟為配合專案勤務實施時間而便宜行事,致有違法行為,損害警察形象及政府信譽,惟考量其坦承違失,判處記過一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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