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女泳客胸部被認性騷擾 男喊冤控她身障較敏感

小怡在上游泳課,卻遭人摸胸。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女子小怡(化名)2021年間在台南參加游泳課,游到一半竟遭不認識的曾姓男子抓胸,嚇得向母親與教練哭訴,並台南市警局提起性騷擾申訴,經警方調查曾男確讓小怡感受到不舒服,決議性騷擾「成立」。曾男不服,興訟要求撤銷處分,主張是因為小怡游泳要撞到別人,他才出手相助,但最高行政法院未採認其主張,日前駁回其訴確定。
判決指出,2021年1月底,小怡在台南市一處游泳池上課時,突然遭到1名陌生男子從後方伸手觸摸左側胸部附近2次,嚇得趕快跟媽媽與教練哭訴,向南警提起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決議性騷擾成立。
曾男不服,興訟要求撤銷性騷擾處分,主張絕無性騷擾意圖,當時一直看向三溫暖區方向,因發現小怡將與對向小孩碰撞,才出手救助,沒想到竟因此仗義行為,遭冠以性騷擾。
曾男認為,小怡領有第1類中度、第3、7類輕度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而依我國對於身障者的性侵害防治教育,往往採取嚴格方式灌輸「我說可以碰我的身體,才可以碰」,因此,小怡恐較常人對於性騷擾行為的範圍較為敏感及廣泛,而混淆誤認他刻意要摸胸部等。
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小怡被曾男攔阻後,再次沉水後抬頭欲往前游,曾男卻貿然自水中抓住她的腋下,行為自屬唐突、冒犯並欠缺正當性,已損害小怡人格尊嚴,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
一審說明,小怡事發後即向母親、游泳教練反應遭到性騷擾,其後並對曾男提出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並未偏採任何一方片面,對於性騷擾行為成立與否的判斷標準,亦符合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與「合理被害人」觀點。綜上,合議庭認定曾男性騷擾,駁回其訴。
曾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曾男上訴指摘一審判決理由不備,違背法令,卻未具體表明何處適用法規不當,難符合上訴要件,日前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