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庭長被控違法 自律委員會調查結果出爐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士林地院民庭蘇姓陪席法官,上月在司法官內網「法官論壇」爆料民一庭陳姓庭長未遵守評議「需過半數決」,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有違《法院組織法》。經法官自律委員會開會審議,今作出「不付處置」的決定。
發文者上月16日以標題「請司法院儘速依法處理士林地院民一庭長文中所載違法之事」發文,指庭長宣判前於評議簿寫下意見,且未刪減修改判決內容,卻拒絕簽名。全案後來送交法官自律委員會調查。
士院今說明,經法官自律委員會調閱案件的卷證、評議簿、判決原本傳送及主文公告過程電磁紀錄、民庭(內湖院區6樓及8樓)監視器畫面、門禁管制刷卡紀錄,並依據民事紀錄科羅姓股長及唐姓書記官的書面說明,以及合議庭三位成員包括陳姓庭長、蘇姓陪席、邱姓承審等人到會陳述內容的資料。
法官自律委員會認為,陳姓庭長並未構成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各款情形,如「違反職務上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宣示裁判或交付裁判原本顯有不當之稽延,經通知於相當期限內改善,而不改善」,決議不付處置。
士院進一步說明,關於裁判書簽名部分,陳姓庭長本於審判長的職責,經核閱判決稿,認為內容漏未說明有利於當事人的重要攻擊防禦方法及證物不採的理由,立即於評議簿提出3千多字的不同意見,以期再開辯論,或於補充判決理由再簽名,是出於對審判品質的維護,因此,陳姓庭長暫不簽名的理由正當,且於宣判期日第2日已完成簽名,難認有任何違反職務上義務。
主文公告部分,陳姓庭長於宣判期日通知書記官不得公告主文,於法未符;但延遲公告日數為2日,並未逾士院「法官辦理案件、宣示裁判暨交付裁判原本不當稽延自律基準」所定管考日數,且無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所定「經通知於相當期限內改善而不改善」,故不構成自律事由。
提醒同仁部分,陳姓庭長請羅姓股長向唐姓書記官轉達提醒不得公告主文,如果上傳主文就要依規定懲處等語;法官自律委員會認為是陳姓庭長基於職責,對行政同仁進行提醒,難認其主觀及客觀上有何不法,並不構成自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