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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佐涉貪7800元獲輕判 基檢引最高法院2判決提上訴

基隆市警四分局前劉姓偵查佐,被控貪污侵吞拾得物7800元。基隆地院審理後,改依劉員觸犯刑法瀆職、竊盜等罪,輕判劉員1年6月徒刑,緩刑5年。基隆地檢署收判後,檢察長李嘉明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條錯誤,還援引最高院2 份判決,已上訴二審。(記者林嘉東攝) 

基隆市警四分局前劉姓偵查佐,被控貪污侵吞拾得物7800元。基隆地院審理後,改依劉員觸犯刑法瀆職、竊盜等罪,輕判劉員1年6月徒刑,緩刑5年。基隆地檢署收判後,檢察長李嘉明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條錯誤,還援引最高院2 份判決,已上訴二審。(記者林嘉東攝) 

2023/11/16 17:28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警四分局前劉姓偵查佐,被控侵吞拾得物7800元,檢方認定他涉犯刑度5年起跳的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財物罪」。基隆地院審理後,改依劉員觸犯刑法瀆職罪「公務員假借職務故意犯偽造公文書罪」等罪,輕判劉員1年6月徒刑,緩刑5年。基隆地檢署收判後,檢察長李嘉明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條錯誤,還援引最高法院2份判決,已上訴二審。

劉姓偵查佐2021年9月8日輪休,上午11點50分返隊時,發現同隊蔡姓隊員辦公桌抽屜內,有藍姓男子撿到的7800元現金與5張統一發票,認為藍已不要這些錢和發票,且看見蔡員桌上有另起遺失物案物主黃女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劉員利用他當時代理小隊長職務,冒用蔡員名義,盜蓋蔡員職名章,偽造藍男撿到的7800元,已由黃女領回遺失物的領據公文書。檢方調查後認定,劉員涉犯刑度5年起跳的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財物罪」起訴他。

法院合議庭認為,劉員雖對蔡員承辦拾得遺失物業務具有監督權,但並非業務承辦人,也未受隊長指派接手業務,劉因此未實際管領、支配蔡員受理的拾得遺失物,犯行與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財物罪」構成要件不符,改依刑法瀆職罪「公務員假借職務故意犯偽造公文書罪」、竊盜罪判處劉1年6月徒刑,緩刑5年。

基隆地檢署收判後,檢察長李嘉明認為,法官適用法條錯誤,特別找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4004號判決「只要私有財物已入於公務機關實力支配之下始足當之」的見解,認為藍姓拾得人交給警方後,7800元拾得物已入於公務機關支配之下,就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財物罪」。

此外,一審認為,劉員並非業務承辦人,也未受隊長指派接手業務,未實際管領、支配蔡員受理的拾得遺失物,但是111年度台上1333號判決清楚交代,對職務上關聯密切行為或關係而持有的私有財物,予以竊取或侵占,也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財物罪」處罰的範疇。

地檢署痛批,劉員身為執法人員,竟知法犯,為貪圖小利觸犯刑責,認為一審判決不僅適用法條錯誤,顯有違誤,還輕判劉員1年6月徒刑,給予緩刑5年,顯有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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