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投票」桃市選委會抗告成功 最高行:北監不必設投票所
2023/11/16 17:1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林姓受刑人因明年總統和立委選舉無法投票,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在台北監獄設投票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桃園市選委會不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趕在選前第60天,破例公開審理此案。最高行政法院今將原裁定廢棄駁回,即桃選會抗告成功,林男要求在北監設投票所無望。
林姓受刑人將戶籍於2019年12月遷入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也就是台北監獄,他至2024年1月13日投票日為止將在獄中待超過4年,期間均未投票過,他主張有權參與投票,要求北監應在明年1月13日前設置投開票所讓他投票遭拒,因而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台北高等行法院認定,受刑人雖在監執行,仍享有投票權,10月裁定,在本案訴訟確定前,北監應設置投票所供林男行使投票權。桃委會不服提起抗告。
桃市選委、中選會律師表示,選罷法規定,投票所要公開設置,而監所是封閉場所,無法讓民眾監督完整投票過程,違反公開、平等原則,另外,若北監設投票所供林男投票,投票結果不難查知,將違反秘投票原則。若在監所設投票所,因屬特設投票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應有特別立法的規範,以避免爭議。
林男律師團指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依據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釋字499號解釋等規定,設籍在北監的林男有投票權,他只是「穿囚服的國民」,有權要求北監設置投票所,中選會不能將北監設置投票所視為替林男「量身訂做」,且依今年4月底為止統計指出,像林男設籍在北監的受刑人有123人之多,若未設置投票所是裁量怠惰、恣意違法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