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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投票」抗告案開庭 受刑人律師:應讓設籍北監受刑人可投票

林姓受刑人律師團成員薛煒育、陳宜均、謝孟羽律師(從左至右)。(記者楊國文攝)

林姓受刑人律師團成員薛煒育、陳宜均、謝孟羽律師(從左至右)。(記者楊國文攝)

2023/11/14 15:4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我國明年1月13日舉行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因無法投票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訴訟確定前,應先在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讓他投票,桃園市選委會不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罕見開庭審理,桃市選委會、中選會律師主張,在監所設投票所違反秘密投票規定,不符公開、平等原則,林男律師團認為,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在現行法規定下即可設投票所,讓設籍北監的123名受刑人行使投票權,最快近日做出裁定結果。

林姓受刑人將戶籍於2019年12月遷入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也就是台北監獄,他至2024年1月13日投票日為止將在獄中待超過4年,期間均未投票過,他主張有權參與投票,要求北監應在明年1月13日前設置投開票所讓他投票,提起行政訴訟和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台北高等行法院認定,受刑人雖在監執行,仍享有投票權,今年10月裁定,在本案訴訟確定前,北監應設置投票所供林男行使投票權。桃市選委會、中選會不服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考量此案社會矚目,日前受理後快馬加鞭作業,受命法官簡慧娟今罕見開庭審理,上午傳喚林男的律師團、法扶會律師薛煒育、謝孟羽、陳宜均、桃市選委會及中選會律師顏碧志出庭答辯,說明訴訟理由。

顏碧志表示,選罷法規定,投票所要公開設置,而監所是封閉場所,無法讓民眾監督完整投票過程,違反公開、平等原則,另外,若北監設投票所供林男投票,投票結果不難查知,將違反秘投票原則。

顏碧志指出,林男有投票權,但選舉要得到國人信賴,須採公正、公平原則,在監所內設投票所,屬特設投票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所特設投票所,應該要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

林男律師團反駁指出,依據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大法官釋字499號、469號解釋,設籍在北監的林男有投票權,只是「穿囚服的國民」,有權要求北監設置投票所,中選會不能將北監設置投票所視為替林男「量身訂做」,且依今年4月底為止統計指出,像林男設籍在北監的受刑人有123人之多,若未設置投票所是裁量怠惰、恣意違法結果。

此外,在監所設置投票所,可分為「戒護區」、「非戒護區」,一般民眾均可入內投票或監票,並無違反秘密投票規定。

簡慧娟法官詢問,目前像林男提起訴訟、假處分案有多少件?中選會律師顏碧志表示,包括林男在內,目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有7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有3件。

桃園市選委會、中選會共同委任律師顏碧志。(記者楊國文攝)

桃園市選委會、中選會共同委任律師顏碧志。(記者楊國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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