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受刑人「在監投票」抗告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明開庭審理
林姓受刑人因明年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無法投票,提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高等法院裁准於監所內設投票所,桃園市選委會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定本月14日上午開庭審理。(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我國明年1月13日舉行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因無法投票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十月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訴訟確定前,應先在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讓他投票,桃園市選委會不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後,創下首例,本月14日上午10點將開庭審理,進行準備程序。
最高行傳喚「中選會」出庭
最高行政法院除傳喚兩造,還傳喚主管機關中選會出庭,由於林姓受刑人在監服刑,將委由律師代表出庭。
20歲的林姓受刑人,戶籍於2019年12月遷入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也就是台北監獄;他至2024年1月13日投票日為止將在獄中待超過4年,他主張有權參與投票,因此聲請此件假處分案。
桃市選委會及中選會表示,如果在監所內設投票所,屬特設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所特設投票所,應該要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
台北高等行法院審理認為,桃園市選委會雖辯稱受刑人可依外出規定申請出來投票,但依據監獄行刑法規定及立法理由,受刑人外出制度是為了強化其就業職能、才藝或技能,且應符合「在監執行逾3月」與「行狀善良」或「具特殊才藝或技能」的外出要件,如未符合,自然無法依規定外出。
合議庭進一步指出,受刑人縱使不符合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權,國家仍應以其他方式(例如依法設置適當投票所)保障其投票權,且一般國民具在籍的選舉權人,並不需要「行狀善良」或「具特殊才藝或技能」才能投票,同理,穿著囚服的國民(受刑人)毋須具備上述品性或技能便可投票。
合議庭也指,桃園市選委會雖辯稱每位選舉人應克服自己的問題到監獄外投票所投票,且由監所戒護外出投票即可,但受刑人在監執行、人身自由受限,並非徒憑己力就能克服監獄圍牆的物理限制。最後裁定,桃園市選委會在本案訴訟未確定前,應先於北監內設置投票所供林男投票,創下監所准予投票的首例。
桃園市選委會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受理後,相當重視,特別安排14日上午10時在第1法庭召開準備程序庭審理此抗告案,傳喚桃園市選委會、林男律師和中選會出庭答辯及說明其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