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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修正刑訴法 明定律師陪偵有筆記權

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賦予律師陪偵的筆記權。(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賦予律師陪偵的筆記權。(記者吳政峰攝)

2023/09/14 14:0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13日召開第208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及第245條之1修正草案,確立偵查中辯護權範圍及其限制方式與救濟途徑,明定律師陪偵具有筆記權,若記筆記被檢察官禁止,可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修正草案將函請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表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揭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受訊問時,應受有效協助與辯護之保障,故其辯護人有在場、筆記及陳述之權,方足維護其訴訟權;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偵查中辯護權受限制時,應賦予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的機會。

司法院說明,偵查中辯護權的範圍及其限制方式與救濟方式,在外國有多種立法模式,在我國也長期存有爭論。本次修正是綜合審、檢、辯、學及偵查機關等各界意見,尋求偵查中辯護權範圍及其限制方式的最大共識,並賦予受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均得向法院尋求救濟,落實保障人民權利。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明文確立偵查中辯護人之筆記權,強化實質有效辯護功能(草案第245條第2項)。

二、參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明定偵查實施者得就辯護人之在場權、筆記權、陳述權,為單項或多項及全部或一部的限制或禁止(草案第245條第2項)。

三、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得對於偵查實施者就辯護權所為之限制,有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之權,並規定聲請撤銷或變更之程序及效力(草案第245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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