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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侵犯陳述意見權 司法院說明修法重點

司法院說明本次修法重點。(記者吳政峰翻攝)

司法院說明本次修法重點。(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2/11/15 17:5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第799號指出,性侵犯面臨刑後強制治療處分的時候,沒有陳述意見的權利,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立法院為此通盤修正刑事訴訟法,15日三讀通過。刑訴法主管機關司法院同日指出,修正案主要是針對保安處分的判決,區分性質與應踐行的法律程序,以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表示,刑法所明定的保安處分種類繁多,舉凡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保護管束及驅逐出境等均是,本次修法提供受處分人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另量身定做適合的程序規範,以保障人權。

李釱任說明,本次修法是依照各類型保安處分所涉及限制基本權的強度,建立層級化保障,強度愈強者,保障愈充分。對於人身自由有重大影響的類型,審查程序中賦予受處分人辯護倚賴權、閱卷權及陳述意見權;司法院並將進行教育訓練課程及改善軟硬體設施,讓新法順利運作。

李釱任解釋,修正案共有8大重點,首先,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區分為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保安處分(例如:許可延長監護、施以強制治療、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等)及非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保安處分(例如免除處分之執行、停止強制治療、付保護管束、因執行保安處分而免其刑之執行等),以區分相關的適用程序。

其次,檢察官聲請保安處分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以繕本通知受處分人,以即時保障其資訊獲知權。法院審查時,認為聲請不合法律程式、無法補正或聲請無理由者,均應以裁定駁回;但可補正者,應先命補正;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准許。

第三,檢察官除釋明正當事由外,應遵期提出聲請,使法院能夠充分審慎裁定,受處分人則有足夠時間答辯,以兼顧受處分人權益及社會安全維護。

第四,受處分人如因身心障礙以致無法完全陳述,或法院認有必要時,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並得陳明輔佐人。

第五,辯護人得檢閱檢察官提交的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以有效行使防禦權。受處分人亦享有卷證資訊獲知權,惟如有事實足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虞,或損及受處分人與醫護等人員的信賴關係,可能妨害後續醫療之虞,得限制閱覽範圍。

第六,裁定程序如果涉及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應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第七,檢察官聲請停止強制治療,或受處分人對檢察官繼續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時,或法院認有必要時,法院得準用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審查程序。另外,在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亦得由法院根據個案狀況,於裁定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第八,檢察官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時未併宣告保安處分,檢察官如認有單獨宣告保安處分的必要,而向法院聲請裁定時,依其性質分別準用相關程序保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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